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裝配式建筑項目
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裝配式建筑高質量發展,規范裝配式建筑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22〕16號)、《關于印發〈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獎勵資金示范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京建發〔2023〕1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經開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筑財政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指每年從經開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支持裝配式建筑的獎勵資金。
第三條 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確保獎勵資金安全、規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條 開發建設局負責統籌協調經開區裝配式建筑工作。制定相關政策標準,組織裝配式建筑項目申報和審核;組織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的過程檢查;組織裝配式建筑獎勵項目的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查;依據各建設單位的申報資料向財政國資局提出獎勵資金撥付申請和預算兌付職責;負責設立獎勵資金的總體績效目標,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
財政國資局負責做好獎勵資金的預算安排,配合開發建設局做好獎勵資金的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綜合服務保障中心負責做好獎勵資金的撥付等工作。
第二章 獎勵資金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用于支持亦莊新城范圍內新建裝配式建筑的非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項目。本辦法中的非政府投資項目是依據項目立項批復文件中資金來源規定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未達到50%以上的項目。單個項目依據立項批復文件、規劃用地、建設規模等信息確定。
申請獎勵資金的項目按照實施建筑面積給予獎勵資金,單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自本辦法印發之后新申請項目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印發之前已提交申請的項目按《關于印發
第六條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在2023年6月21日后取得開工手續,自愿實施的裝配式建筑項目,經開區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120元的財政獎勵。
自愿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不含下列市、區兩級政策中要求應采用裝配式建筑的項目:
1.新立項政府投資的新建建筑應采用裝配式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和安置房)應采用裝配式建筑。
2.通過招拍掛文件等方式設定相關要求,商品房開發項目、新建公共建筑項目應采用裝配式建筑。
3.工業用地上的新建廠房和倉庫應采用裝配式建筑。
4.其他應采用裝配式建筑的項目。
自愿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應按照《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11/T 1831)執行,符合裝配式建筑基本規定。(獎勵標準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七條 下列項目原則上不予獎勵。
(一)使用財政性資金50%以上,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
(二)用地規劃條件中已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標準要求且未超出標準要求的項目;
(三)通過土地招拍掛方式取得用地時承諾實施高品質標準且未超出承諾標準或承諾范圍的項目;
(四)已在建設或改造方面享受同類區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三章 裝配式建筑獎勵項目申報和管理
第八條 裝配式建筑獎勵項目的申報單位應為項目建設單位。申報項目應依法依規辦理開工手續,并于項目竣工驗收后進行獎勵資金申報。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裝配式建筑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附件1),并提交下述材料:土地出讓(劃撥)、立項批復、規劃許可、開工許可、竣工備案等手續文件,《裝配式建筑技術方案專家評審意見》《裝配率計算書》《裝配式建筑裝配率驗收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項目資金來源說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申報書》和附件材料均一式三份,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條 裝配式建筑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階段組織工程總承包(未實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監理等單位進行裝配式建筑裝配率驗收,形成裝配式建筑裝配率驗收表,并將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在項目竣工備案或聯合驗收后,將《申報書》、申請獎勵各單體項目的裝配率驗收表、竣工備案表或聯合驗收表等材料提交至開發建設局。
第十一條 裝配式建筑工作小組做好區級獎勵申報項目的審核,具體工作由開發建設局牽頭實施,審核包括項目核實、現場勘察和聯合審查。其中現場勘察是指裝配式建筑的裝配率復核。
對申報區級獎勵資金項目應核實以下內容:
(一) 申報項目基本情況;
(二) 申報項目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三) 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區級獎勵資金申報條件;
(四) 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局負責組織對申報區級獎勵資金的裝配式建筑進行裝配率復核,從北京市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中抽取不少于7名單數專家,組成包含建筑設計、結構設計、機電設計、施工、部品生產、內裝、智能化等專業的專家組,按照竣工驗收資料和現場勘察結果復核裝配率,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裝配式建筑獎勵資金申報項目審查意見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裝配式建筑獎勵資金申報項目單體審查意見表》(附件2)中填寫專家意見。
開發建設局牽頭組織裝配式建筑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和社會工作部、營商環境建設局等多部門共同開展項目聯合審查,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參與。規自分局核實是否有違法違規情況,財政國資局核實是否在建設或改造方面享受同類區級財政資金支持情況。應審查申報項目審核周期(指從項目立項到申報獎勵的時間間隔)內的以下情況:
(一)審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相關要求,以專家評審、綜合驗收或裝配率復核等意見為準;
(二)審查申報項目在建設周期內是否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違反法定程序、違法發包情況,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為準;在審核周期內是否存在物業投訴、群訪群訴、群體性事件等情況,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準;
(三)審查申報項目單位是否存在失信行為記錄,以審核周期內“信用中國”查詢記錄為準;
經審查申報項目如不符合(一)的情況,不得納入獎勵范圍。如存在以上(二)(三)違規行為,應取消其獎勵資金申報資格。
審查應形成含有項目情況和審查結論的審查意見表(見附件),審查結論包括“同意獎勵”和“不予獎勵”。
開發建設局根據現場核查、專家評審意見和聯合審查結果等形成擬獎勵方案,報裝配式建筑工作小組審議,審議通過后報請管委會審議,獲得批準后的項目和金額在經開區網站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后,開發建設局做好獎勵項目的統計;公示有異議的,由開發建設局組織項目復核。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自愿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經管委會同意后,由開發建設局匯總年度裝配式建筑獎勵金額,并將區級獎勵資金預算報送至財政國資局。
第十四條 財政國資局負責對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及批復。批復后,開發建設局按照部門預算支付流程,通過綜合服務保障中心付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裝配式建筑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依職能加強對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申報單位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繳扣回獎勵資金,并取消相應資格。
(一)提供虛假材料,故意套取財政獎勵資金;
(二)同一項目多頭或重復申請區級財政獎勵資金,未及時告知或退返;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被舉報問題經查實,涉及行政處罰等其他情況;
(四)侵占或挪用獎勵資金,造成嚴重影響;
(五)不符合國家、北京市及經開區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裝配式建筑工作小組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要求,依法公開獎勵資金相關情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獎勵資金。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犯罪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已列入《關于印發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申報區級獎勵資金項目須在2026年底前完成且符合獎勵條件。